⒈ 汉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以故纵论处,谓“见知法”。
⒈ 汉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以故纵论处,谓“见知法”。
引《史记·平準书》:“自 公孙弘 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 汉 相, 张汤 用峻文决理为廷尉,於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
裴駰 集解引 张晏 曰:“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
亦省作“见知”。 《史记·酷吏列传》:“﹝ 赵禹 ﹞与 张汤 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
汉 桓宽 《盐铁论·刺复》:“故憯急之臣进,而见知废格之法起。”
jiàn1. 看到:看见。罕见。见微知著。见义勇为。见异思迁。2. 接触,遇到:怕见风。见习。3. 看得出,显得出:见效。相形见绌。4. (文字等)出现在某处,可参考:见上。见下。5. 会晤:会见。接见。6. 对事物观察、认识、理解:见解。见地(见解)。见仁见智(指对同一问题各人从不同角度持不同看法)。7. 助词,表示被动或对我如何:见外。见教。见谅(原谅我)。见笑(被讥笑)。xiàn1. 古同“现”,出现,显露。2. 古同“现”,现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