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⒈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词语解释役法[ yì fǎ ]⒈ 谓为法令所役使。⒉ 差役之法。引证解释⒈ 谓为法令所役使。引《慎子》逸文:“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宋 宋祁 《宋景文公笔记·杂说》:“作法者君,守法者臣,役法者民。”⒉ 差役之法。引宋 秦观 《论议上》:“夫所谓役法者,其科条品目虽曲折不同,大抵不过差、免二法而已。”《明史·食货志二》:“役法定於 洪武 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