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代中叶对盐就场专卖(官收官卖)的制度。干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宝应元年(公元762年)时盐铁使刘晏继续推行。其主要内容: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向盐户统购盐,加价出售。后再将盐税加入卖与商人。听其运销。产盐区较远地区又设常平盐予以调济。刘晏诛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弛。参阅《新唐书·食货志四》。
⒈ 唐 代中叶对盐就场专卖(官收官卖)的制度。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 宝应 元年(公元762年)时盐铁使 刘晏 继续推行。其主要内容: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向盐户统购盐,加价出售。后再将盐税加入卖与商人。听其运销。产盐区较远地区又设常平盐予以调济。 刘晏 诛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弛。参阅《新唐书·食货志四》。
(1)(动)〈书〉专卖。(2)(动)商讨:商~。
词语解释盐法[ yán fǎ ]⒈ 官府管理盐务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产销制度和有关则例。引证解释⒈ 官府管理盐务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产销制度和有关则例。引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新唐书·食货志四》:“乾元 元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傜。”《元史·食货志五》:“盐法隳坏,亭民消废。”明 沉德符 《野获编·司道·盐运使》:“嗣后 耿清惠 以故都运转侍郎,仍出理盐法,歷朝皆特差都转运使董其事。”国语辞典盐法[ yán fǎ ]⒈ 管理盐政的法规。其制度各朝代有不同,西汉为专卖时代,东汉六朝为租税时代,隋取无税制,唐代以后复为专卖制。民国二十年政府公布新盐法,废除专卖制,恢复租税制,任人民自由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