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署名。宋元佑元年置。掌重新审理熙宁元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⒈ 官署名。 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引《宋史·哲宗纪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诉理所,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
亦省称“诉理”。 宋 岳珂 《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1)(动)诉说:~苦|告~。(2)(动)说给别人:~冤|苦~。(3)(动)倾吐心理话:倾~|泣~。
词语解释理所[ lǐ suǒ ]⒈ 衙署;办公处所。⒉ 泛指治事之所。⒊ 治刑狱之所。⒋ 犹言理之所在。引证解释⒈ 衙署;办公处所。引唐 樊宗师 《绛守居园池记》:“絳 即东雍,为守理所。”《旧五代史·晋书·少帝纪四》:“甲寅,移 泰州 理所於 满城县。”⒉ 泛指治事之所。引《太平广记》卷六一引《集仙录·王妙想》:“九曰 行化峰,下有宫闕,各为理所。”⒊ 治刑狱之所。引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五:“﹝ 王孝先 等﹞为大理卿……数年以来,锻鍊刑狱,至二万二千餘事,而诉理所纔八百餘事。”⒋ 犹言理之所在。引唐 韩愈 《元和圣德诗》:“听聪视明,一似 尧 禹 ;生知法式,动得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