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
例仲裁委员会。
英arbitration;
⒈ 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
引李大钊 《新纪元》:“虽然也曾组织过什么平和会议,什么仲裁裁判,但在那里边,仍旧去规定杀人灭国的事情。”
刘少奇 《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在原则上我们当然反对国民党的强迫仲裁,但是,为着争取群众斗争的胜利,对于国民党的‘调解’与‘仲裁’,在事实上我们不应该完全拒绝。”
范文澜 《中国近代史》第三章第一节:“《巴黎和约》之后, 拿破仑三世 成为当时 欧洲 最高的‘仲裁者’。”
⒈ 双方发生争执时,将争执事项交与第三者或法院进行评断裁决。
近评断 评议
英语arbitration
德语Arbitrage (S), Entscheidungsinstanz, Entscheidung (S), Schiedsverfahren (S)
法语arbitrage (droit)
1. 兄弟排行次序二:仲兄。仲弟。2. 在当中的:仲春(春季的第二个月,即农历二月。仲夏、仲秋、仲冬依此类推)。仲裁(居间调停、裁判)。3. 姓。
(1)(动)用刀、剪等割或铰。(2)(量)整张纸分成的相等的若干分;印刷上纸的若干分之一。(3)(动)除掉;削减。(4)(动)安排取舍。(5)(动)衡量;判断。(6)(名)格式;体制。(7)(动)刎颈。(8)(动)控制;抑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