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使由于失业或受灾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参加工作,获得一定的收入,以代替政府对他们的救济。
⒈ 使由于失业或受灾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参加工作,获得一定的收入,以代替政府对他们的救济。
引郑观应 《盛世危言·开矿》:“用人工,则贫民自食其力,以工代賑,莫便於斯;用机器,则夺小民之利矣。”
聂荣臻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五〇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用以工代赈的办法,吸收一部分失业人口参加交通工程和卫生工程。”
《人民日报》1954.6.18:“一九五〇年,我们这里发生了大涝灾,国家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使我们克服了生活方面的困难。”
(1)(介)用;拿;按:~少胜多|喻之~理。(2)(介)依:~次就座。(3)(介)因:何~知之?(4)(介)表示目的:~待时机。(5)(介)〈书〉于;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6)〈书〉(连)跟‘而’相同:城高~厚;地广~深。(7)用在单纯的方位词前;组成合成的方位词或方位结构;表示时间、方位、数量的界限:黄河~北|九年~前。
(动)救济;赈济:~济|~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