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录尚书事的敬称。
⒉ 宋代南方称押司录事。
⒈ 录尚书事的敬称。
引《南齐书·海陵王纪》:“宣城王 辅政,帝起居皆諮而后行。思食蒸鱼菜,太官令答无録公命,竟不与。”
《资治通鉴·汉明帝永平十八年》“并録尚书事” 元 胡三省 注:“光武 不任三公,事归臺阁,惟録尚书事者权任稍重,自是迄于 齐 梁,谓之録公。”
⒉ 宋 代南方称押司录事。
引宋 吴处厚 《青箱杂记》卷一:“彭 献诗谢之曰:……‘令尹声声言有过,録公口口道无灾。思量也解开东阁,留取头蹄待秀才。’南方谓押司録事为‘録公’,览者无不絶倒。”
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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