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做佣工。
⒉ 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
⒈ 做佣工。 《后汉书·逸民传·梁鸿》:“曾误遗火延及它舍, 鸿 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
引鸿 曰:‘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
⒉ 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
引《隋书·刑法志》:“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餘并居作。”
《旧唐书·刑法志》:“於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元典章·兵部二·隐藏》:“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传令本处带镣居作。”
(1)(动)住:~民|分~。(2)(名)住的地方;住所:迁~|鲁迅故~。(3)(动)在(某种位置):~左|~首。(4)(动)当;任:~功|以专家自~。(5)(动)积蓄;存:~积|奇货可~。(6)(动)停留;固定:变动不~|岁月不~。(7)(名)用作某些商店的名称(多为饭馆):同和~|沙锅~。(8)(Jū)姓。
zuò1.劳动;劳作:精耕细~。~息制度。2.起:振~。枪声大~。3.写作;作品:著~。佳~。4.假装:~态。装模~样。5.当作;作为:过期~废。6.进行某种活动:同不良倾向~斗争。自~自受。7.同“做”。zuō作坊: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