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
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
引《晋书·刑法志》:“命司空 陈羣 ……中郎 黄休、荀詵 等删约旧科,旁采 汉 律,定为 魏 法。”
《宋书·武帝纪下》:“杖罚虽有旧科,然职务殷碎,推坐相寻。”
(1)(形)过去的;过时的(跟“新”相对):~时代|~经验|~社会|不要用~脑筋对待新事物。(2)(形)因经过长时间或经过使用而变色或变形的(跟“新”相对):~书|~衣服|窗纱~了。(3)(形)曾经有过的;以前的(多用于现在已改变建制的行政区域):张家口是~察哈尔省省会。(4)(形)老交情;老朋友:怀~|念~|亲戚故~。
(1)(名)学术或业务的类别:~目|文~|理~|牙~|眼~。(2)(名)行政机关或某些机构的行政部门按工作性质分设的单位:秘书~|财务~。(3)(名)生物学上指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再分为若干群;每一群叫一科。如松柏目有松科、杉科、柏科等。(4)(动)〈书〉判定(刑罚):~以罚金。(5)(名)古装戏曲剧本中;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如笑科、饮酒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