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十三经”之经注与疏合刻,谓之某经兼义,即兼并“正义”之意。其刻本谓之兼义本。如今阮校“十三经”《周易》,即称《周易兼义上经》、《周易兼义下经》,阮元校勘云:“'兼义'字乃合刻注疏者所加。取兼并正义之意也。盖其始注疏无合一之本,南北宋之间,以疏附于经注者,谓之某经兼义。至其后则直谓之某经注疏。此变易之渐也。”见《〈周易注疏〉校勘记》卷一。
⒈ 见《〈周易注疏〉校勘记》卷一。见《〈周易注疏〉校勘记》卷一。
引“十三经”之经注与疏合刻,谓之某经兼义,即兼并“正义”之意。其刻本谓之兼义本。如今 阮 校“十三经”《周易》,即称《周易兼义上经》、《周易兼义下经》, 阮元 校勘云:“‘兼义’字乃合刻注疏者所加。取兼并正义之意也。盖其始注疏无合一之本,南北 宋 之间,以疏附於经注者,谓之某经兼义。至其后则直谓之某经注疏。此变易之渐也。”
(1)(形)两倍的:~程|~旬(二十天)。(2)(动)同时涉及或具有几种事物:~而有之|~收并蓄|品学~优|~听则明;偏信则暗。
1.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正义。义不容辞。义无反顾。仗义直言。2. 合乎正义或公益的:义举。义务。义愤。义演。见义勇为。3. 情谊:义气。恩义。义重如山。4. 意思,人对事物认识到的内容:意义。含义。释义。微言大义。5. 指认为亲属的:义父。6. 人工制造的(人体的部分):义齿。义肢。7.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