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 代关于寄禄官官衔及其食禄品秩的规定。 宋 元丰 三年,杂取 唐 及 宋 初旧制,改革官制。用旧时所置的散官为寄禄官,如改使相为开府仪同三司,改吏部尚书为金紫光禄大夫等。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将仕郎,定为二十四阶,每一阶的食禄都有规定,作为升降增损的依据。 崇宁 二年,又换选人七阶。 大观 初,增宜奉、正奉、中奉、直奉等阶。 政和 末,又改从政、修职、迪功,共三十七阶。见《文献通考·职官十八》、《宋史·职官志九》。参见“寄禄官”。
(1)(动)原指托人递送;现在专指通过邮局递送:~信|~钱|~包裹。(2)(动)付托;寄托:~存|~希望于青年。(3)(动)依附别人;依附别的地方:~食|~居。(4)(动)认的(亲属):~父|~母|~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