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条例。
⒈ 犹条例。
引《汉书·何武传》:“欲除吏,先为科例以防请託。”
《南史·顾顗之传》:“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子弃市,并非科例。”
(1)(名)学术或业务的类别:~目|文~|理~|牙~|眼~。(2)(名)行政机关或某些机构的行政部门按工作性质分设的单位:秘书~|财务~。(3)(名)生物学上指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再分为若干群;每一群叫一科。如松柏目有松科、杉科、柏科等。(4)(动)〈书〉判定(刑罚):~以罚金。(5)(名)古装戏曲剧本中;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如笑科、饮酒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