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制官吏奏荐形式之一,其法由吏部及本属衙门奏荐候缺任命。
⒈ 清 制官吏奏荐形式之一,其法由吏部及本属衙门奏荐候缺任命。
引《清史稿·选举志五》:“京司官、小京官、笔帖式,分留授、调授、拣授、考授,皆引见候旨,餘则选。”
(1)(动)交付;给予(多用于正式或隆重的场合)(2)(动)传授;教: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