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治狱之官职。
⒈ 治狱之官职。 南朝 梁 沉约 《授蔡法度廷尉制》:“吴雄 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
引郭恭 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
(1)(动)记。(2)(名)职位:~别|~称|~分|~官|~衔|~志|~责。(3)(代)旧时公文用语;下属对上司的自称:~等奉命。(4)(动)掌管:~掌。(5)(连)〈书〉由于:~是之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