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参见:历官,历官。
⒈ 执掌历法的官员。
引《新唐书·历志三上》:“﹝ 开元 ﹞十五年,草成而 一行 卒,詔特进 张説 与历官 陈玄景 等次为《历术》七篇。”
明 谢肇淛 《五杂俎·人部一》:“﹝ 唐公常 云﹞知死数又知活数,此吾之所以异於历官。”
先后连任官职。 三国 魏 曹操 《遗令》:“吾歷官所得綬,皆著藏中。”
晋 陆机 《谢平原内史表》:“入朝九载,歷官有六。”
唐 白居易 《和<我年>》之二:“歷官十五政,数若珠纍纍。”
(1)(名)经历;经过:来~|~时半年。(2)(形)统指过去的各个或各次:~年|~代|~次|~届。(3)(量)遍;一个一个地:~访各校。(4)推算年月日和节气的方法;历法:阳~|阴~。(5)记录年月日节气的书表等:日~|天文~。
(1)(名)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在我国现多用于军队和外交场合。(2)(形)旧时称属于政府的或公家的:~办|~费。(3)(形)公共的;公用的:~大道|~厕所。(4)(Guān)姓。(5)(名)器官:五~|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