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逸豫过分。
引《易·豫》:“鸣豫,凶。”王弼 注:“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滛,志穷则凶,豫何可鸣?”《明史·申时行王锡爵等传赞》:“时行 诸人有鸣豫之凶,而无干蛊之略。”清 魏源 《<简学斋诗集>序》:“使 李 杜 但在 天宝 以前,除《清平调》及《何将军山林》外,亦无以鸣豫而鼓盛。”
(1)(动)(鸟兽或昆虫)叫:鸡~|蝉~。(2)(动)发出声音;使发出声音:雷~|耳~。(3)(动)表达;发表(情感、意见、主张):~谢|~冤。
(1)(形)〈书〉欢喜;快乐:面有不~之色。(2)(形)〈书〉安适:逸~亡身。(3)同“预”。(4)(名)河南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