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汉制,平民可以用钱财买得爵位或用买得某种爵位的钱财赎罪。
⒈ 汉 制,平民可以用钱财买得爵位或用买得某种爵位的钱财赎罪。
引《史记·平準书》:“日者,大将军攻 匈奴,斩首虏万九千级,留蹛无所食。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錮免减罪。”
《汉书·惠帝纪》:“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
颜师古 注:“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⒈ 用金钱买得官位。也作「买官」。
引《史记·卷三〇·平准书》:「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
《汉书·卷四九·鼌错传》:「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
(1)(动)拿钱换东西(跟“卖”相对):~票|~布。(2)(Mǎi)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