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收留难民、流民的专门机构。
⒈ 清 代收留难民、流民的专门机构。
引《清会典事例·都察院·栖流所》:“顺治 十年覆准,每城建造栖流所,交五城管理,俾穷民得所……如遇无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总甲扶入所内,报明该司。”
《清史稿·食货志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餘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⒈ 清代所设收留、管束外来流丐的地方。
引《清史稿·卷一二〇·食货志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余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近难民营 收容所
qī1. 鸟禽歇宿:“夫以鸟养养鸟者,宜栖之深林”。2. 居留,停留:栖身。栖息。栖止。栖遁(隐居,遁世)。栖迟(游息,居住)。xī1. 〔栖栖〕形容不安定。2. 〔栖遑〕a.忙碌不安,到处奔波;b.被迫。均亦作“栖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