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送交官府。
⒈ 送交官府。
引《三国志·魏志·田豫传》“虽殊类,咸高 豫 节”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我见公贫,故前后遗公牛马,公輒送官。”
《宋史·职官志十二》:“詔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回:“昨夜那几个贼如何送官究治,我也不及去打听了。”
徐哲身 《反啼笑因缘》第四回:“口上虽说送官严办,其实却在那儿私刑处治。”
⒈ 送往官府。
引《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九》:「我们助他一臂擒他兄弟两个送官,等他当官追究为是。」
《文明小史·第四九回》:「情愿照赔,只求不要送官究办。」
(1)(动)传送。(2)(动)把东西运去或拿去给人:~报|~款。(3)(动)赠送:奉~|~礼。(4)(动)陪着离去的人一起走:~客|~朋友。
(1)(名)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在我国现多用于军队和外交场合。(2)(形)旧时称属于政府的或公家的:~办|~费。(3)(形)公共的;公用的:~大道|~厕所。(4)(Guān)姓。(5)(名)器官:五~|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