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轻罪重判或不当判刑而判刑。
⒈ 谓轻罪重判或不当判刑而判刑。
引《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减三等。”
《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大理卿 萧儼 恶 延巳 为人,数上疏攻之,会 儼 坐失入人死罪, 钟謨、李德明 辈必欲杀之。”
胡三省 注:“误入人死罪,谓之失入。”
《宋史·查陶传》:“陶 执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罚金百餘斤,皆以失入,无误出者。”
⒈ 法律上指犯轻罪而科重刑,或不应科刑而科刑,皆称为「失入」。相对于失出而言。
反失出
(1)(动)失掉;丢掉:丧~。(2)(动)没有把握住:~手|~足。(3)(动)找不着:迷~方向。(4)(动)没有达到目的:~意。(5)(动)改变(常态):~声。(6)(动)违背;背弃:~信|~约。(7)(动)错误;过失:~误。
(1)(动)进来或进去:投~|~冬|由浅~深。(2)(动)参加到某种组织中:~学|~伍。(3)(动)收入:岁~|量~为出。(4)(动)合乎:~时|~情~理。(5)(名)入声:平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