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死刑以外的刑罚。
⒈ 死刑以外的刑罚。
引《周礼·秋官·掌囚》“及刑杀告刑于王” 汉 郑玄 注:“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
(1)(形)在体积、面积、数量、力量、强度等方面不及一般的或不及比较的对象:~河|地方~|~路。(2)(副)短时间地:~住|~坐。(3)(副)稍微:~有才华|牛刀~试。(4)(形)略微少于;将近:干了~半辈子。(5)(形)排行最末的:~儿子。(6)(名)年纪小的人:一家大~|上有老;下有~。(7)(名)指妾:讨~。(8)(代)谦辞;称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人或事物:~女|~店。
bì1.君主:复~。2.姓。3.排除:~邪。4.同“避”。5.帝王召见并授予官职:~举(征召和荐举)。pì1.透彻:精~。透~。2.驳斥或排除(不正确的言论或谣言):~谣。~邪说。3.法律;法:大~(古代指死刑)。pī[辟头](pī tóu)同“劈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