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不伏罪。
⒈ 不伏罪。
引《汉书·梁怀王揖传》:“王阳病抵谰,置辞骄嫚,不首主令,与背畔亡异。”
颜师古 注:“不首谓不伏其罪也。”
《南史·范晔传》:“詔收 综 等,并皆款服,唯 曄 不首。”
《清平山堂话本·简贴和尚》:“这婆子不合假装姑姑,同谋不首,亦合编管邻州。”
副词。 用在动词、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构成形容词:~去。~多。~法。~料。~材(才能平庸,常用作自谦)。~刊(无须修改,不可磨灭)。~学无术。~速之客。 单用,做否定性的回答:~,我不知道。 用在句末表疑问:他现在身体好~?
(1)(名)头(2)(形)第一;最高的:~相|~脑。(3)(名)首领:~长。(4)(名)首先:~创。(5)(动)出头告发:自~。(6)姓。(7)(量)用于诗、词、赋;一篇叫一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