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 义理法则。
引《荀子·王霸》:“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
汉 刘向 《新序·杂事三》:“若先王( 燕昭王 )之报怨雪丑,夷万乘之 齐,收八百年之积,及其弃羣臣之日,餘令詔后嗣之义法。执政任事,循法令,顺庶孽,施及萌隶,皆可以教后世。”
⒉ 义理法则。
引《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 孔子 ﹞论史记旧闻,兴于 鲁 而次《春秋》,上记 隐,下至 哀 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浹。”
引清 方苞 《书<货殖传>后》:“《春秋》制义法,自 太史公 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
刘师培 《论近世文学之变迁》:“其墨守 桐城 文派者,亦囿於义法,未能神明变化。”
1.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正义。义不容辞。义无反顾。仗义直言。2. 合乎正义或公益的:义举。义务。义愤。义演。见义勇为。3. 情谊:义气。恩义。义重如山。4. 意思,人对事物认识到的内容:意义。含义。释义。微言大义。5. 指认为亲属的:义父。6. 人工制造的(人体的部分):义齿。义肢。7. 姓。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2)(名)方法、方式:写~。(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5)姓。(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