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周代六遂中九职之民的贡物(指薪炭之类)。
⒈ 周 代六遂中九职之民的贡物(指薪炭之类)。参见“九职”、“九赋”。
引《周礼·地官·遂人》:“凡国祭祀,共野牲,令野职。”
郑玄 注:“野职,薪炭之属。”
贾公彦 疏:“云‘野职,薪炭之属’者,此官令之委人敛之。故下委人云:‘掌敛野之赋。’又云:‘敛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言之属者,兼此诸物也。’”
《周礼·地官·遂师》:“凡国祭祀,审其誓戒,共野牲,入野职、野赋于玉府。”
郑玄 注:“民所入货贿,以当九职九赋中玉府之用者。”
贾公彦 疏:“野职,谓民九职之贡。野赋,谓民九赋。自邦、甸、家、稍、县之等口率出泉。以其在远郊之外,故皆以野言之也。”
孙诒让 正义:“九职者,六遂中九职之民贡也。”
(1)(名)野外:~地|~外。(2)(名)界限:视~。(3)(名)指不当政的地位:在~|下~。(4)(形)不是人所饲养或培植的(动物或植物):~花|~草|~兽。(5)(形)蛮横不讲理;粗鲁没礼貌:~蛮|粗~|撒~。(6)(形)不受约束:~性|玩~了。
(1)(动)记。(2)(名)职位:~别|~称|~分|~官|~衔|~志|~责。(3)(代)旧时公文用语;下属对上司的自称:~等奉命。(4)(动)掌管:~掌。(5)(连)〈书〉由于:~是之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