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府管理盐务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产销制度和有关则例。
⒈ 官府管理盐务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产销制度和有关则例。
引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
《新唐书·食货志四》:“乾元 元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傜。”
《元史·食货志五》:“盐法隳坏,亭民消废。”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司道·盐运使》:“嗣后 耿清惠 以故都运转侍郎,仍出理盐法,歷朝皆特差都转运使董其事。”
⒈ 管理盐政的法规。其制度各朝代有不同,西汉为专卖时代,东汉六朝为租税时代,隋取无税制,唐代以后复为专卖制。民国二十年政府公布新盐法,废除专卖制,恢复租税制,任人民自由买卖。
(1)(名)食盐(2)(名)由金属离子(包括铵离子)和酸根离子组成的化合物。常温时一般为晶体;绝大多数是强电解质;在水溶液中和熔融状态下都能电离。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2)(名)方法、方式:写~。(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5)姓。(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