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使夷人自相攻伐。
引《后汉书·邓训传》:“议者咸以 羌、胡 相攻,县官之利,以夷伐夷,不宜禁护。”
《资治通鉴·汉章帝章和二年》:“今幸遭天授,北虏分争,以夷伐夷,国家之利。”
⒈ 利用外族或外国之间的矛盾,使其互相冲突,削减力量,以便乘其隙而攻伐之。也作「以夷治夷」、「以夷制夷」。
引《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议者咸以羌胡相攻,县官之利,以夷伐夷,不宜禁护。」
(1)(介)用;拿;按:~少胜多|喻之~理。(2)(介)依:~次就座。(3)(介)因:何~知之?(4)(介)表示目的:~待时机。(5)(介)〈书〉于;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6)〈书〉(连)跟‘而’相同:城高~厚;地广~深。(7)用在单纯的方位词前;组成合成的方位词或方位结构;表示时间、方位、数量的界限:黄河~北|九年~前。
1.平坦;平安:化险为~。2.破坏建筑物(使成为平地):烧~弹。~为平地。3.灭掉;杀尽:~灭。~族。4.我国古代称东方的民族,也泛称周边的民族:淮~。四~。5.旧时泛指外国或外国人:~情。华~杂处。6.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