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即押司。
⒈ 即押司。参见“押司”。
引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二:“国朝州郡役人之制: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録。”宋 洪迈 《夷坚支志癸·馀杭何押录》:“餘杭 县吏 何某,自壮岁为小胥,驯至押録,持心近恕,略无过愆。”
(1)(动)把财物交给对方作为保证:抵~。(2)(动)暂时把人扣留:关~|拘~|看~。(3)(动)跟随着照料或看管:~车|~送。(4)(动)同“压”:~柜。(5)(动)在公文、契约上签字或画符号;作为凭信:~尾。(6)(名)作为凭信而在公文、契约上所签的名字或所画的符号:花~|画~。
见“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