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律规定,处流刑者,妻妾应随同前往,谓之佥妻。乾隆二十四年停止。详见《清史稿·刑法志二》。
⒈ 清 律规定,处流刑者,妻妾应随同前往,谓之僉妻。 乾隆 二十四年停止。详见《清史稿·刑法志二》。
(1)(副)〈书〉全部;都:~同。(2)(动)同“签”:~同。
qī1. 男子的配偶:妻子。妻室(指妻子)。妻小(妻子和儿女)。妻离子散。qì1. 以女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