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掌管祭祀之官。
⒈ 掌管祭祀之官。
引《史记·孝文本纪》:“今吾闻祠官祝釐,皆归福朕躬,不为百姓,朕甚愧之。”
《后汉书·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常以鬼神难徵,淫祀无福,乃詔有司罢诸祠官不合典礼者。”
唐 杜甫 《桥陵》诗:“宫女晚知曙,祠官朝见星。”
王国维 《观堂集林·<齐鲁封泥集存>序》:“郡县属官如水丞、平丞、陶丞,餘官如司空、祠官、橘监、发弩、兵府、治府皆 班 《表》、 马 《志》所未载。”
⒈ 职官名。古代掌管祭祀及祠庙事务的官。
引《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于是令祠官祀天地、四方、上帝、山川,以时祀之。」
见〔祠堂〕。
(1)(名)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在我国现多用于军队和外交场合。(2)(形)旧时称属于政府的或公家的:~办|~费。(3)(形)公共的;公用的:~大道|~厕所。(4)(Guān)姓。(5)(名)器官:五~|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