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刑律。
⒈ 指刑律。
引《左传·昭公六年》:“火见, 郑 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
林尧叟 注:“藏争罪之法也。”
杨伯峻 注:“言刑书将起争端,故谓刑书为争辟。”
《汉书·五行志上》:“郑 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
颜师古 注:“著刑於鼎,故称刑器。法设下争,故云争辟。”
⒉ 竞相征召。
引唐 杨炯 《宴族人杨八宅序》:“诸侯闻之而愿交,三公礼之而争辟。”
1. 力求获得,互不相让:争夺。竞争。争长论短。2. 力求实现:争取。争气。争胜。3. 方言,差,欠:总数还争多少?4. 怎么,如何(多见于诗、词、曲):争不。争知。争奈。
bì1.君主:复~。2.姓。3.排除:~邪。4.同“避”。5.帝王召见并授予官职:~举(征召和荐举)。pì1.透彻:精~。透~。2.驳斥或排除(不正确的言论或谣言):~谣。~邪说。3.法律;法:大~(古代指死刑)。pī[辟头](pī tóu)同“劈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