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府对某些物品实行专卖以获利。
引《新唐书·食货志一》:“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於盐铁、转运、屯田、和糴、铸钱、括苗、搉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
同“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