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 专指官吏死后,根据其生前的功劳大小,追赠官爵,褒封谥号,并给其家属抚恤金。
引《后汉书·质帝纪》:“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今遣使者案行,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卹,以慰孤魂。”
⒉ 专指官吏死后,根据其生前的功劳大小,追赠官爵,褒封谥号,并给其家属抚恤金。 《明史·毛伯温传》:“伯温 归,疽发背卒。
引穆宗 立,復官,赐卹。”
《明史·黄尊素传》:“乞復故官,破格赐卹,俾遗孤得扶櫬还乡, 燝 死且不朽。”
《清史稿·林则徐传》:“行次 潮州,病卒……遗疏上,优詔赐卹,赠太子太傅,謚 文忠。”
引《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恤,以慰孤魂。」
⒉ 旧日官吏死后给予恤典或追赠官爵,称为「赐恤」。
(1)(动)旧指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的给予:赏~。(2)(名)敬辞;指所受的礼物:厚~受之有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