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定案拟罪,作出判决。
⒈ 定案拟罪,作出判决。
引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人命上》:“按律例定拟,连人解审。”
清 江藩 《汉学师承记·王兰皋先生》:“又命讯 湖南 永明县 贿买武童及 长沙 勒买常平仓穀二案,分别定拟奏闻,奉旨允行。”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内务府定制》:“凡审讞内府所属人犯,罪在杖一百以下者,本司依律议结,杖以上者,皆移送刑部定拟。”
(1)(形)平静、稳定(2)(动)决定;使确定:~计划。(3)(动)约定:~单。(4)(形)已经确定的、不改变的:~下来。(5)(形)规定的:~规。(6)(副)必定;一定:~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