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再议已审定的案件。
引宋 王安石 《李正臣转官制》:“尔以艺文起家,又能明习法令,靖共厥位。有秩当迁,姑使序于太常,而仍其覆讞之事。”
(1)(动)〈书〉盖住(2)(动)〈书〉底朝上翻过来;歪倒:~舟|~巢无完卵|前车之~;后车之鉴。(3)(动)同“复”。
(动)审判定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