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旷废职守之过。
⒈ 谓旷废职守之过。
引《资治通鉴·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然其作军屯营,不失令行禁止,部界无废负,路无拾遗,其法亦美矣。”
胡三省 注:“谓部界之内,无有废职以为罪负也。”
(1)(形)不再使用;不再继续:作~。(2)(形)没有用的或失去了原来作用的:~料|~票|~气|~渣|~水|~纸。(3)(形)残废:~疾(残废)。
(1)(动)〈书〉背(bēi)(2)(动)担负:~责任|身~重任。(3)(动)依仗;依靠:~靠|~险固守。(4)(动)遭受:~伤|~屈。(5)(动)享有:久~盛名。(6)(动)亏欠;拖欠:~债。(7)(动)背弃;违背:~约|忘恩~义。(8)(动)失败(跟‘胜’相对):胜~未分。(9)(形)小于零的(跟‘正’相对):~数|~号。(形)指得到电子的(跟‘正’相对):~数|~号。(形)指得到电子的(跟‘正’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