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时因罪没入官府作奴婢的女子。
⒈ 古时因罪没入官府作奴婢的女子。
引《史记·孝文本纪》:“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新唐书·严武传》:“﹝ 严武 ﹞卒,母哭,且曰:‘而今而后,吾知免为官婢矣。’”
《资治通鉴·汉哀帝建平元年》:“舜 择官婢 张弃 为乳母。”
胡三省 注:“官婢,盖以罪没入掖庭,男为官奴,女为官婢。”
⒈ 古代罪犯被公家收作奴婢,称为「官婢」。
引《史记·卷一〇五·扁鹊仓公传》:「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
(1)(名)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在我国现多用于军队和外交场合。(2)(形)旧时称属于政府的或公家的:~办|~费。(3)(形)公共的;公用的:~大道|~厕所。(4)(Guān)姓。(5)(名)器官:五~|感~。
(名)婢女;旧社会里被迫供有钱人家使用的年轻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