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宠惠在会议上提出了撤废领事裁判权案,为后来继续交涉治外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2、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3、例如,鉴于当时修订不平等条约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的社会公意,国际公法学界对此类问题投注大量精力且成果颇丰。
5、当时我曾写了一本《撤废势力范围论》小册子送各处以辟之。
7、第二法,胶州事虽不满意,然而有对德他项关系,如撤废领事裁判权、取消辛丑赔款、保留关税自由及赔偿损失等类。
8、“本部职司教育”,对北大“但有整顿之意,并无撤废之心”,北大并入北洋,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9、现在苏杭甬铁路草约,已经撤废;日本人在奉天造的新奉铁路,也经袁世凯赎转;粤绅办的新宁铁路,也已动工。
10、从此,中国几乎所有的法律改革活动都贴上了撤废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标签。
11、自从西西里岛与半岛之间的渡船撤废之后,这是唯一连接两块陆地的通路了。
12、江乘县汉代隶属丹阳郡,历经三国、晋,直到隋初年撤废。
13、而关于反倾销法规撤废问题,经济学家觉得麦凯恩的立场不够坚决,他们认为反倾销法顶多只是特殊利益团体肆应国际竞争的一道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