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汇票在一合适的地点提示,经过合理之努力后仍未能找到被授权付款或拒绝付款的人,则无需再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
2、如汇票上的签名由出票人或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此人即对正当持票人负背书人之责。
3、如汇票经一般承兑者,则不必作付款提示始可使承兑人负责。
4、如汇票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破产或无能力偿债或暂停付款者,执票人可办理拒绝证书,以便向发票人及背书人追偿时有更佳保障。
5、弃权须以书面作成,除非将汇票交付给承兑人。
6、如汇票不再由签名之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占有,除能提出反证外,可推定其已作有效及无条件之交付。
7、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之所有后手当事人负有责任。
9、如受票人签署汇票表示承兑,就变成了承兑人,汇票到期时负责兑付。
10、如汇票非作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签名之当事人所占有,在有相反证明之前,应推定为由该人有效和无条件交付。
11、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能找到付款人或承兑人,则向彼等提示,或在其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处所或居住地提示。
13、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