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允许合营企业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三十年,具体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2、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4、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5、公私合营企业中,私方作为企业的操作者更具主动性。
6、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7、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
8、第十条合营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必须用于对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
9、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10、合营企业双方共同进行某项工作的正式协议。
11、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
12、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14、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5、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16、第十九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17、第九条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18、合营企业可以举办技工学校和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19、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20、第十一条合营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21、第二十三条合营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
22、不论是股权式合营企业,还是非股权式合营企业都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