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不敬“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俨若思,安定辞,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诗》云:“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民所望。”
○女子子“女子子”,谓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古人谓其女亦曰子,《诗》曰“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论语》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下乃专言兄弟者,兄弟至亲,兄弟之于姊妹犹弗与同席、同器,而况于姑乎?况于女子子乎?不言从子、不言父,据兄弟可知也。《丧服小记》言:“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杖。”然则女子子为己所生之子明矣。
《内则》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则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姓之为言生也。《诗》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专则不生,两则生,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而子产之告叔向云:“内官不及同姓,美先尽矣,则相生疾。”晋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异德合姓。”郑史伯之对桓公曰:“先王聘后于异姓,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是知礼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独也。故《典礼》:“纳女子天子,曰备百姓。”而《郊特牲》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参一族,其所以合阴阳之化,而助嗣续之功者,微矣。古人以异姓为昏姻之称。《大戴礼》:“南宫纟妥,夫子信其仁,以为异姓。”谓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礼·司仪》:“时揖异姓。”郑氏注引此。
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则有相配相生之理。故《传》言:“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又曰:“姬、结耦,其生必蕃。”而后世五音族姓之说自此始矣。晋嵇康论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春秋时最重族姓,至七国时则绝无一语及之者;正犹唐人最重谱谍,而五代以后则荡然无存,人亦不复问此。百余年间,世变风移,可为长叹也已。○父不祭子夫不祭妻“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当,而以尊临卑,则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此别是一条,说者乃蒙上“余不祭”之文而为之解,殆似山东人作“不彻姜食,不多食”义,即谓“不多食姜”同一谬也。○檀弓读《檀弓》二篇及《曾子问》,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汉书》言夏侯胜善说礼服,萧望之从夏侯胜问《论语》礼服。唐开元《四部书目》,《丧服传义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其去邹鲁之风未远也。故萧望之为太传,以《论语》礼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徵隐士雷次宗诣京邑,筑室于钟山西岩下,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齐初,何佟之为国子助教,为诸王讲丧服。陈后主在东宫,引王元规为学士,亲授《礼记》、《左传》丧服等义。魏孝文帝亲为群臣讲丧服于清徽堂。而《梁书》言始兴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诸臣共议,从明山宾、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废讲求丧礼,异于李义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国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执丧,宁宗嗣服,已服期年丧,欲大祥毕更服两月。监察御史胡言:“孙为祖服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礻覃两月,不知用何典礼?若曰嫡孙承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丧有二孤也。”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时朱熹上议,以言为非,而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传云:“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略,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此事终未有所断决。不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呜呼!若曾子、子游之伦,亲受学于圣人,其于节文之变,辨之如此其详也。今之学者生于草野之中,当礼坏乐崩之后,于古人之遗文一切不为之讨究,而曰:“礼吾知其敬而已,丧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学而议朝章,以清谈而干王政,是尚不足以窥汉儒之里,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论语》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语音轻重之间,而世代之别从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于周太公,汲人也。闻文王作,然后归周。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齐矣,其复入为太师,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记》以首丘喻之,亦已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夫齐之去周二千余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触冒寒暑,自东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为不仁。古之葬者祖于庭,崩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使齐之孤重趼送葬,旷月淹时,不获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见天子则不度;离其丧次,而以衰见则不详;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摄之则不恭;劳民伤则不惠。此数者无一而可。禹葬会稽,其后王不从,而肴之南陵有夏后皋之墓,岂古人不达礼乐之义哉。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于庙,而不于墓。圣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则太公无五世反葬之事明矣。
○扶君“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此所谓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仆从罔非正人,缀衣、虎贲皆惟吉士,与汉高之独枕一宦者卧异矣。《春秋传》曰:“公薨于小寝,即安也。”魏中山王哀疾病,令官属以时营东堂,堂成,舆疾往居之。其得礼之意者与?
○二夫人相为服“人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从母之夫与谓吾从母之夫者相为服也,舅之妻与谓吾舅之妻者相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语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闻一知二,吾于《孟子》以纣为兄之子言之。
○同母异父之昆弟同母异父之昆弟不当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此是正说。而又曰:“鲁人则为之齐衰。”则多此一言矣。狄仪从而行之,后人踵而效之。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以其为大贤之所许也,然则鲁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无轻议礼。
广安游氏曰:“后世所承传之礼,有出二代之末,沿礼之失而为之者。不丧出母,古礼之正也。孔氏丧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今礼家为出母服齐衰杖期,此后世之为,非礼之正也。同母异父之昆弟,子游曰:‘为之大功。’鲁人为之齐衰,亦非礼之正也。昔圣人制礼,教以人伦,使之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然后一家之尊知统乎父,而厌降其母,同姓之亲厚于异则虽异父之子,以母之故,亦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统之尊,不别同姓、异姓之亲而致然也。及后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异姓之服,若堂舅、堂姨之类亦相缘而升。夫礼者,以情义言也。情义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给也。母统于父,严于父则不得不厌降于其母,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于异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妇卑,君尊而臣卑,皆顺是而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为之大功,此皆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来浸远,后世不考其原,而不能正其失也。”
○子卯不乐古先王之为后世戒也至矣。欲其出而见之也,故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欲其居而思之也,故子卯不乐,稷食菜羹,而太史奉之,以为讳恶。此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之义也。汉以下人主莫有行之者。后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丧,礼义嗣兴,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为敬。是以在上不骄,外满不溢,富贵所以长守,邦国于焉义安。故能承天静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错四时。朕虽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礼》云不乐。苌宏表昆吾之稔,杜蒉有扬觯之文。自世道丧乱,礼仪紊毁,此典茫然,已坠于地。昔周王受命,请闻颛顼庙有戒盈之器,室为复礼之铭。矧伊末学,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乐。庶知为君之难,为臣不易。贻之后昆,殷鉴斯在。
子,甲子也;卯,乙卯也。古人省文,但言“子卯”。翼奉乃谓:“子为贪狼,卯为阴贼,是王者忌子卯,《礼经》避之,《春秋》讳焉。”此术家之说,非经义也。
○君有馈焉曰献“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示不纯臣之道也。故哀公执挚以见周丰,而老菜子之于楚,王自称曰“仆”,盖古之人君有所不臣,故《九经》之序,先尊贤而后敬大臣。尊贤,其所不臣者也。至若武王之访于箕子,变“年”称“祀”,不敢以维新之号临之,恪旧之心,师臣之礼,又不可以寻常论矣。
○邾娄考公“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注:“考公,隐公益之曾孙。‘考’或为‘定’。”按隐公当鲁哀公之时,传至曾孙考公,其去春秋已远。而鲁昭公三十年,吴灭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戍帅师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之处之。是已失国而为寓公,其尚能行王礼于邻国乎?定公在鲁文、宣之时,作“定”为是。
○因国有胜国,有因国。《周礼·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书序》言汤既胜夏,欲迁其社;又言武王胜殷。《左传》凡胜国曰“灭之”是也。《王制》:“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左传》:“子产对叔向曰:‘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齐晏子对景公曰:“昔爽鸠氏始居此地,季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后太公因之”是也。”
○文王世子“文王之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不独文王之孝,亦可以见王季之其勤也。为父者未明而衣,则为子者鸡鸣而起矣;苟宴安自逸,又何怪乎其子之惰四支而不养也。是以《小宛》之诗必曰“夙兴夜寐”;而管宁三日晏起,自论其愆。古人之以身行道者如此。
○武王帅而行之文王之孝可谓至矣。“武王帅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如三朝食上,色忧复膳之节皆不敢有过于文王。此中庸之行,而凡后人之立意欲以过于前人者,皆有所为而为之也。故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
○用日干支三代以前,择日皆用干。《郊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诗》:“吉日惟戊,既伯既祷。”《梁传》:“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牲。”《月令》:“仲春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仲丁,命乐正入学习乐。季秋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春秋》焉:“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易·蛊卦》:“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巽》:“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之类是也。秦汉以下,始多用支。如午祖、戌腊、三月上巳祓除。及正月刚卯之类是也。《月令》:“择元辰,躬耕帝藉。”卢植说曰:“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郊天,阳也,故以日;藉田,阴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云:“日,干也;辰,支也。有事于天用日,有事于地用辰。”此汉儒之说。考之经文,无用支之证。
○社日用甲《月令》:“择元日,命民社。”注:“祀社日用甲。”据《郊特性》文,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义曰:“《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公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你祝社。”疑不可信。汉用午,魏用未,晋用酉,各因其行运。潘尼《皇太子社诗》:“孟月涉初旬,吉日惟上酉。”则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长寿元年制,更以九月为社;玄宗开元十八年诏,移社日就千秋节,皆失古人用甲之义矣。
○不齿之服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则入乎凶。惰游之士缟冠垂,不齿之人玄冠缟武。以其为自吉而之凶之人,故被之以不纯吉,而阿乎凶之服。
○为父母妻长子礻覃礻覃者,终丧之祭。父母之丧,中月而礻覃固已,妻与长子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为妻父为长子,丧之主也;服除而礻覃,非夫、非父,其谁主之?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则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礻覃。父在为母,则从乎父而礻覃。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无为人父之道,而有为殇后者,此礼之变也。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为后,则以为人后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岁而薨,僖为之后是已。夫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幼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时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为殇后者哉。
○庶子不以杖即位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为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其孙不矣。《杂记》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明无二杖也。
姑在为夫杖,必其无子也。母为长子削杖,必其无父也。此三者皆无主之丧,故妇人杖。
○庶姓别于上庶姓者,子姓也。《特牲馈食礼》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丧大记》并言“子姓”,注曰:“子姓,谓众子孙也。”故《诗》言“公姓以继公子”,而“同父”之变文则云“同姓”。此所云“庶姓别于上”者,亦“子姓”之姓,与《周礼·司仪》之云“土揖庶姓”者,文同而所指异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万民……三曰联兄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藟》之刺兴,《角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瓶交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养人之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
○术有序《学记》“术有序”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周礼》:‘万二千五百家为遂。’”按《水经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礼》遂人之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又按《月令》:“审端经术。”注:“‘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经。经,小沟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术来聘。”《公羊传》、《汉书·五行志》并作“遂”。《管子·度地篇》:“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术音遂。此古术、遂二字通用之证。陈可大《集说》改“术”为“州”,非也。
《周礼·州长》:“会民射于州序。”陈氏《礼书》曰:“州曰序。《记》言遂有序何也?《周礼》遂官各降乡官一等,则遂之学亦降乡一等矣。降乡一等而谓之州长,其爵与遂大夫同,则遂之学其名与州序同可也。”
○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三代之世,凡民之后秀皆入大学,而教之以治国平天下之事。孔子之于弟子也,四代之礼乐以告颜渊,五至三元以告子夏,而又曰:“雍也,可使南面。“然则内而圣,外而王,无异道矣。其系《易》也曰:“九二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龙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故曰:“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
○肃肃敬也肃肃,敬也;雍雍,和也。《诗》本“肃”一字,而引之二字者,长言之也。《诗》云“有有溃,”毛公传之曰:“,武也;溃溃,怒也。”即其例也。○以其绥复男子以车为居,以弓矢为器。故其生也,桑弧蓬矢,以射天地四方;其死也,设决,丽于,比葬则弓矢之新沽功,有弭饰焉,亦张可也。以射者,男子之事也。如死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以车者,男子之居也。
升车必正立执绥。以其绥复者,象其行也;象其行,所以达其志也。于是有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矣。邾娄复之以矢,犹有杀敌之意焉。此亡于礼者之礼也。
○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亲丧外除”者,祥为丧之终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礻覃。“兄弟之丧内除”者,如其日月而止。
○十五月而礻覃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孔氏曰:“此言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盖以十月当大丧之一周,逾月则可以练矣,主曰十一月而戏剧。以十二月当大丧之再周,逾月则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又加两月焉,则与大丧之中月同,可以礻覃矣,故曰十五月而礻覃。
父在为母,其礻覃也,父主之,则夫之为妻亦当十五月而礻覃矣。晋孙楚《除妇服诗》,但以一周而毕,盖不数礻覃月。
其他期丧祥礻覃之祭,皆不在己,则亦以十一月而戏剧,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郑氏曰:“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
○妻之党虽亲弗主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发端,以戒人不可主姑姊妹之夫之丧也。夫宁使疏远之族人与邻家、里尹,而不使妻之党为之主,圣人之意,盖已逆知后世必有如王奔假母后之权,行居摄之事,而篡汉家之统,而豫为之坊者矣。别内外,定嫌疑,自天子至于庶人,一也。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是恶知礼意哉!
○吉祭而复寝“礻覃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互言之也。郑注已明,而孔氏乃以吉祭为四时之祭,虽礻覃之后,必待四时之祭讫,然后复寝,非也。礻覃即吉祭也,岂有未复寝而先御妇人者乎?
○如欲色然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能以慕少艾之心而慕父母,则其诚无以加矣。
○先古《祭义》:“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先祖也。《诗》曰:“以似以续,续古之人。”亦谓其先人也。近曰先,远曰古,故周人谓其先公曰“古公”。
○以养父母日严“故亲生之膝下,以养父母日严。”孩提之童,如爱而已;稍长,然后知敬;知敬,然后能严。子曰:“今之孝者,是为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故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问衣燠寒;疾痛苛养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敬之始也。《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敬之终也。日严者,与日而俱进之谓。◎致知致知者,知止也。知止者何?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是之为谓止,知止然后谓之知。至君臣、父子、国人之交,以至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是之谓物。
《诗》曰:“天生民,有物有则。”《孟子》曰:“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昔者武王之访箕子之陈;曾子、子游之问,孔子之答,皆是物也。故曰:“万物皆备于我矣。”
惟君子为能体天下之物,故《易》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记》曰:“仁人不过乎物,孝子不过乎物。”
以格物为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则末矣。知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听论者与国人交之,一事也。
○顾讠是天之明命“维天之命,于穆不已。”其在于人,日用而不知,莫非命也。故《诗》、《书》之训,有曰“顾讠是天之明命”,又曰“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又曰“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自贻哲命”,又曰“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而刘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彼其之子,邦之司相”,而以为舍命不渝。“乃如之人,怀昏姻也”,而以为不知命。然则子之孝,臣之忠,夫之贞,妇之信,此天之所命,而人受之为性者也。故曰:天命之谓性。求命于冥冥之表,则离而二之矣。“予迓续乃命于天。”人事也。理之所至,气亦至焉。是以含章中正,而有陨自天;匪正之行,而天命不佑。
○桀纣帅天下以暴《仲虺诰篇》曰:“篇贤附势,实繁有徒。”《多方篇》曰:“叨忄质日钦,劓割夏邑。”此桀民之从暴也。《微子篇》曰:“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殷。”此纣民之从暴也。故曰:“幽、厉兴则民好暴。”古之人所以胥训告、胥保惠、胥教诲,而不使民之陷于邪僻者,何哉?上无礼,下无学。贱民兴,丧无日矣。《天保》之诗皆祝其君以受福之辞,而要其指归,不过曰:“民之质矣,日用饮食。群黎百姓,遍为尔德。”然则人君为国之存亡计者,其可不致审于民俗哉!
○财者末也古人以财为末,故舜命九官,未有理财之职。《周官》财赋之事,一皆领之于天官冢宰,而六卿无专任焉。汉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禄勋,三卫尉,四太仆,五廷尉,六鸿胪,七宗正,八大农,大农掌财在后,少府掌天子之财又最后。唐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禄,三卫尉,四宗正,五太仆,六大理,七鸿胪,八司农,九大府,大略与汉不殊。而户部不过尚书之属官,故与吏、礼、兵、刑、工并列而为六。至于大司徒教民之职,宰相实总之也。罢宰相,废司徒,以六部尚书为二品,非重教化、后财货之义矣。
○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治化之隆,则遗秉滞穗之利及于寡妇;恩情之薄,则鉏箕帚之色加于父母。故欲使民兴孝、兴弟,莫急于生财。以好仁之君,用不畜聚敛之臣,则财足而化行。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矣。
○君子而时中《记》曰:“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天地之祭,宗庙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体也。丧祭之用,宾客之交,义也。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余,此之谓称也。古之圣人内之为尊,外之为乐,少之为贵,多之为美,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惟其称也,此所谓“君子而时中”者也。故《易》曰:“二簋应有时,损刚益柔有时。”○子路问强《洪范》“六极……六曰弱”,郑康成注:“愚懦不毅为弱。”故子路问强。○鬼神王道之大,始于闺门。妻子合,兄弟和而父母顺,道之迩也,卑也;郊焉而天神假,庙焉而人鬼飨,道之远也,高也。先王事父孝,故事天明;事母孝,故事地察。修之为经,布之为政,本于天,肴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而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若舜、若文、武、周公,所谓庸德之行而人伦之至者也。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人之有父母也,鸡鸣问寝,左右就养无方,何其近也;及其既亡,而其容与声不可得而接,于是或求之阴,或求之阳,然后优然必有见乎其位,然后乃凭工祝之传而致赉于孝孙。生而为父母,殁而为鬼神。子曰:“为之宗庙,以鬼享之。”此之谓也。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由顺父母而推之也。
《记》曰:“文王之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问内竖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内竖曰:‘安。’文王乃喜。及日中,又至,亦如之。及暮,又至,亦如之。其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王季复膳,然后亦复初。食上,必在,视寒暖之节;食下,问所膳。命膳宰曰:‘末有原。’应曰:‘诺。’然后退。”又曰:“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祀之忠也。如见亲之所爱,如欲色然,其文王与?”《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文王之诗也。夫惟文王生而事亲如此之孝,故殁而祭如此之忠,而如亲之或见也;苟其生无养志之诚,则其殁也自必无感通之理。故曰:“惟孝子为能飨亲。”而夫子之告子路亦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是故庸德之行,莫先于父母之顺;而郊社之礼,尝之义,缘之以起。明此而天下国家可得而治矣。
在上位者能顺乎亲,而后可以事天享帝;在下位者能顺乎亲,而后可以获上治民。
程子曰:“鬼神,天地之功用,而造化之迹也。”张子曰:“鬼神者,二气之良能也。”用以解《易》“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一章,斯为切当。如二子之说,则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鬼神也;其可见、可闻者亦鬼神也。今夫子但言弗见、弗闻,知其为祭祀之鬼神也。
质诸鬼神而无疑,犹《易·乾·文言》所谓与“鬼神合其吉凶”。
○期之丧达乎大夫《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大夫降者,说者以为期已下之丧,皆其臣属,故不服。然制礼之意,不但为此。古人有丧不祭,诸侯有山川、社稷、宗庙之事,不可以旷,故惟服三年,而不服期。大夫亦与于其君骏奔在庙之事,但人数多,不至于旷,故但降之而已。此古人重祭之义,后人不知,但以为贵贵而已。诸侯亦有期服,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且亦有大功服,如姑姊妹嫁于国君,尊同则不降。《记》特举其大概言之尔。○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即解上“三年之丧,达乎天子”一句,此举其重者而言。然三年之丧,不止父母。《左氏·昭公十五年传》:“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谓穆后与太子王后,谓之三年者,据达子之志而言,其实期也。是天子亦有期丧。
○达孝达孝者,达于上下,达于幽明,所谓“孝弟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者也。
○思事亲不可以不知人“无丰于昵”,祖己之所以戒殷王也。“自八以下”,众仲之所以对鲁隐也。“以客为臣’,子游之所以规文子也。亲亲之道,赖贤人而明者多矣。汉哀帝听冷褒、段犹之言,而尊定陶共皇。唐高宗听李之言,而立皇后武氏。不知人之祸且至于斁伦乱纪而不顾,可不慎哉。
人伦之大,莫过乎君父,而子夏先之以贤贤易色,何也?思事亲,不可以不知人也。
父子之亲,长幼之序,男女之别,非师不明。教人以礼者,师之功也。故曰:“师无当于五服,五服弗得不亲。”
○诚者,天之道也“诚者,天之道也。”故天下雷行,物与无妄,而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莫非诚也。故曰:“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所以行之者,一也。”
○肫肫其仁五品之人伦,莫不本于中心之仁爱,故曰:“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又曰:“其道往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如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无所得之也,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亡矣丧矣,不可复见已矣!故哭泣辟踊,尽哀而止矣。心怅焉怆焉,惚焉忾焉,心绝志悲而已矣。”此于丧而观其仁也。“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心诚必信,忽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认,忽之有悔焉耳矣。”又曰:“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忄交乎?”此于葬而观其仁也。”齐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齐三日,乃见其所为齐者。祭之日,入室,优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是故先王之孝也,色不忘乎目,声不绝乎耳,心志嗜欲不忘乎心。”又曰:“祭之明曰,明发不寐,飨而致之,又从而思之。祭之日,乐与哀半,飨之必乐,已至必哀。”此于祭而观其仁也。自此而推之,郊社之礼,所以仁鬼神也;射乡之礼,所以仁乡党也;食飨之礼,所以仁宾客也。亲亲而仁民,会与而爱物,而天下之大经毕举而无遗矣。故曰:孝弟为仁之本。